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滑刑初字第286号。法院认定赵龙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滑刑初字第286号
-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滑检刑诉(2010)26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7月,赵龙伙同他人将两名女青年骗至滑县道口镇“道北饺子城”;在二人卖淫期间,赵龙协助将二人两次从道北饺子城接送到宾馆进行看管。赵龙于2010年4月7日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龙当庭尚能认罪,并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其在组织他人卖淫中起帮助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说明
说是只帮着接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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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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