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311刑初385号。法院认定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1311刑初385号
- 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宿豫检诉刑诉(2016)3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等人在洋河新城“浪漫一生”快捷酒店组织卖淫;朱某某从事收银工作,2015年10月至12月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共为卖淫嫖娼行为结账8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朱某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帮助较小、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只负责收银,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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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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