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282刑初46号。法院认定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282刑初46号
  •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慈检刑诉(2024)1998号
  • 辩护人:罗莎律师(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8月22日11时许,童某甲多次无故拨打110并辱骂接线员,民警按指令前往浒山街道某小区处置,童某甲两手各持一把菜刀向民警倪某头部、脸颊、脖颈等处砍去,致面部划伤4.0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司法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罗莎律师到庭。公开文书未展开写具体辩护意见要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持凶器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袭警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说明

持菜刀砍民警,本例仍宣告缓刑,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有关,不能保证同等持械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使用管制刀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刑可能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无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袭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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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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