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282刑初46号。法院认定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282刑初46号
-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慈检刑诉(2024)1998号
- 辩护人:罗莎律师(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4年8月22日11时许,童某甲多次无故拨打110并辱骂接线员,民警按指令前往浒山街道某小区处置,童某甲两手各持一把菜刀向民警倪某头部、脸颊、脖颈等处砍去,致面部划伤4.0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司法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罗莎律师到庭。公开文书未展开写具体辩护意见要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持凶器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袭警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说明
持菜刀砍民警,本例仍宣告缓刑,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有关,不能保证同等持械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袭警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