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鲁1403刑初85号。法院认定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鲁1403刑初85号
- 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陵检刑诉〔2025〕6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5年2月10日15时许,民警李某凯等人处置酒后损坏物品警情过程中,胡某国用右拳袭击民警李某凯嘴部,造成唇裂伤,鉴定为轻微伤。2月13日取得谅解。适用速裁程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胡某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处警现场动手打民警,本例仍定罪。谅解、认罪认罚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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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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