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3号。法院认定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3号
- 法院:海林市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黑海检刑诉(2014)10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4月,高某某人事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符,按规定不能办理基本养老金,找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帮忙违规办理后,以感谢为名送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27日被传唤到案。高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该量刑建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当庭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判决:高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
说明
一万元仍定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是法定可以从宽的情节,不能保证人人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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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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