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滑刑初字第238号。法院认定刘冲刑讯逼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滑刑初字第238号
  •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滑检刑诉(2011)1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冲系公安局派出所协警。审讯过程中趁民警外出,以被害人不老实为由用烟头烫其面部及背部,鉴定轻微伤,后获取口供。刘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赔偿经济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冲开庭无异议,要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系自首并已赔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冲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对方不老实、已经赔偿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协警用烟头烫人逼口供,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刑讯逼供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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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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