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823号。法院认定张某甲刑讯逼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823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越检公诉刑诉(2014)15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案发时均系派出所协警。将被害人带回盘问后,因被害人否认而采用坐“老虎凳”、打耳光、向鼻孔灌水、用电警棍电击等方式逼取有罪供述,并打伤被害人脚趾。鉴定轻伤二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甲、张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犯刑讯逼供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说明

说是协助民警办案、被害人后来不够罪被释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对嫌疑人灌水、电击逼供,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刑讯逼供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刑讯逼供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刑讯逼供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