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85刑初273号。法院认定罗某某刑讯逼供,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纪红运、刘群到庭。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刑讯细节,不写完整住址。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0685刑初273号
  • 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招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 辩护人:纪红运、刘群律师(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罗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刑讯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纪红运、刘群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办案时动手逼口供,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刑讯逼供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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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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