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534号。法院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534号
  •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恩市检诉刑诉(2015)522号
  • 辩护人:田立律师(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赵某办理工行信用卡后多次透支,经催收后仍有本息4.2808万元未还,后全部还清。检察院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撤销并批捕;赵某得知后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田立律师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有自首、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建议从轻。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曾在赌博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罚,法院认为恶意透支完成时间不在该考验期内,不按考验期内犯新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4.2808万元(已退赔)。

说明

还清本息、甚至曾经不起诉,仍可能被重新起诉。本例宣告缓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后,案件仍可能进入审判。
  • 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要看犯罪时间怎么认定。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信用卡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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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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