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刑初17号。法院认定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崔醒民、刘旭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京01刑初17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26号
- 辩护人:崔醒民、刘旭光律师(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一审。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夏铁军伙同李杰(在逃),以威克瑞公司名义签订价值430万美元的低氧铜杆采购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申请开立430万美元远期信用证;夏铁军在明知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在货物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货,致使农行垫付430万美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夏铁军否认犯罪。崔醒民、刘旭光提出不知情、未参与。法院认定夏铁军在虚假合同、货物收据上签字并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否认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说是只签了字、不知情、发回重审后仍应无罪,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证诈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