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刑初17号。法院认定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崔醒民、刘旭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京01刑初17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26号
  • 辩护人:崔醒民、刘旭光律师(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一审。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夏铁军伙同李杰(在逃),以威克瑞公司名义签订价值430万美元的低氧铜杆采购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申请开立430万美元远期信用证;夏铁军在明知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在货物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货,致使农行垫付430万美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夏铁军否认犯罪。崔醒民、刘旭光提出不知情、未参与。法院认定夏铁军在虚假合同、货物收据上签字并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否认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说是只签了字、不知情、发回重审后仍应无罪,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虚假货物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只签了收据、已经坦白,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信用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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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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