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崂刑初字第202号。法院认定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辩护人朴玉川、隋晓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崂刑初字第202号
  •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崂山检公刑诉(2015)205号
  • 辩护人:朴玉川、隋晓律师(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系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3年6月至9月,金某虚构进口化工原料需要代开信用证,伪造提单、箱单和发票,先后三次骗开信用证,金额分别约110万美元、87.6万美元、243万美元,款项用于期货投资、清偿债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自愿认罪。朴玉川、隋晓提出短期融资、单位犯罪、初犯坦白。法院认定使用伪造的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及坦白意见予以采纳,短期融资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对方知情、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并处十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虚构进口、伪造提单骗开信用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只签了收据、已经坦白,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十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信用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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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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