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法院认定徐A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辩护人翟建、余增国、党曙华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
-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检二分刑诉[2010]172号
- 辩护人:翟建、余增国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党曙华律师(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98年3月至7月,徐A因爱胜公司亏损,与傅某某商议,在无真实货物进口的情况下,以爱胜公司名义委托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与香港枫叶公司签订进口塑料粒子外贸合同,骗取5张信用证共计约376万美元,使用伪造发票、装箱单、运费单、验货单议付,造成开证公司损失约223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徐A辩称没有诈骗故意;翟建、余增国提出单位犯罪、自首。傅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党曙华提出从犯。法院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不认定自首、不认定从犯,徐A十四年、傅某某十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A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傅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说明
说是不知道单据是假的、入境被抓应算自首、傅某某应算从犯,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四年、十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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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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