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926刑初332号。法院认定张延存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吉冠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0926刑初332号
- 法院:范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范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
- 辩护人:吉冠星律师(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至2017年,张延存利用在范县农村商业银行陈庄支行(原陈庄信用社)工作的便利,以帮助农户代存款为名,开具手写存款凭条,吸收陈庄镇黄营、北羊、南羊等村共60户村民存款共计1579850元,其中已入账或已兑付48550元,其余1531300元未存入信用社账内,由其个人投资或借贷给他人,造成1531300元损失无法兑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延存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吉冠星提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建议从轻。法院认定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涉及被害人人数较多,案发后仍不积极赔付,不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延存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初犯、只是帮农户代存,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信用社职工代农户存款却不入账,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把钱还了、只是帮忙代存、对方出了谅解书,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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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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