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104刑初124号。法院认定孙滢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辩护人周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104刑初124号
-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宁秦检诉刑诉[2018]153号
- 辩护人:周伟律师(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孙滢利用担任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业务拓展部理财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理财项目,伪造东亚银行信托理财合同、印章,将其经手的白某乙等11名客户理财资金共计人民币3980万元未存入该行指定账户,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对外借贷、项目投资。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孙滢对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周伟提出坦白、初犯,建议从轻。法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坦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东亚银行南京分行398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滢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坦白、初犯,本例仍定罪并处六年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银行理财经理把客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把钱还了、只是帮忙代存、对方出了谅解书,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