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川刑初字第60号。法院认定魏立方虚报注册资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川刑初字第60号
  • 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魏立方用5000元购买一套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等材料,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取得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公司。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魏立方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魏立方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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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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