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1203刑初285号。法院认定李某志虚报注册资本,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苏1203刑初285号
- 法院: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泰高检刑诉﹝2025﹞21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志于2021年至2024年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注册资本数额。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志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出八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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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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