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80刑初384号。法院认定曾鹏宇、刘勇对净水器功效作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180刑初384号
-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川简检诉刑诉(2017)35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在现场对净水器功效作虚假宣传,现场50余名群众缴出现金30余万元。后退赔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自首、退赔谅解,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曾鹏宇、刘勇犯虚假广告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说明
钱退了、也自首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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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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