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1126刑初10号。法院认定段某运营刷单平台非法获利2101616元,构成虚假广告罪,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1126刑初10号
- 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庆检刑诉〔202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段某运营刷单平台,非法获利2101616元,已退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段某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院认定退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段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说明
平台关掉、钱退缴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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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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