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982刑初341号。法院认定庄冬波、赵磊、王业超、康西玉犯虚假诉讼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孙建军律师(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鲁0982刑初341号
-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新检公刑诉[2016]330号
- 辩护人:孙建军律师(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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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业超系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新泰市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立案后,王业超因另欠亓某某34万元,担心该案债权被先行保全,于2013年6月30日与庄冬波电话商议对策,次日四人在新汶龙溪饭店商议后实施虚假诉讼。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孙建军律师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庄冬波无罪,并主张其与王业超、康西玉之间存在真实的风险代理合同关系。赵磊的辩护人亦作无罪意见。法院仍认定四人构成虚假诉讼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庄冬波、赵磊、王业超、康西玉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四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辩护人作了无罪意见,法院仍定罪。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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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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