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422刑初472号。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422刑初472号
- 法院:睢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睢检刑诉[2016]34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3月1日,张某为了抵消合法债务,在明知不是许某所出具欠条的情况下,以许某借其一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许某签名和摁指印的借条一份。鉴定结论为指印和字迹均与许某对比不上。2016年6月27日张某撤回起诉。案发后家人给许某结算工钱并达成和解,许某表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张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后宣告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说明
假借条起诉后撤诉、赔了工钱,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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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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