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嘉善刑初字第270号。法院认定石某、张某虚开发票,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黄开军、齐协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嘉善刑初字第270号
- 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善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
- 辩护人:黄开军、齐协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石某在生猪养殖改扩建项目中,因申请中央补助需要发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张某帮忙虚开,开票日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的发票共10份,发票总金额618499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石某当庭否认指使开票,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张某对虚开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石某、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为了做账申报补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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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罪名对照见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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