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沙刑初字第150号。法院认定单位及负责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罚金,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沙刑初字第150号
- 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新疆)
- 起诉书:乌沙检刑诉字(2014)第146号
- 辩护人:张文全律师(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7月,单位在与对方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2744.56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金32364.6元。戴某某系实际负责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文全律师对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财务账目取证问题并作罪轻辩护。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涉案两张发票真实存在且审核签名为戴某某本人,对“该证据不能用作定案”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元;戴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同罪,自愿认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说明
单位被判处罚金,负责人仍可能定罪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没有真实交易却拿专票去抵税,本例按虚开评价。
- 对取证提出异议,不等于法院必须排除该证据。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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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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