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265号。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265号
-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新检公刑诉(2015)2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孟某借用亨昌公司资质办理加油卡业务,开具一份至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265.81元。王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认证抵扣。2015年3月23日孟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次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孟某将抵扣税款13265.81元上缴。二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二被告人对庭审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孟某为他人虚开、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自首,孟某坦白,税款已上缴。判决: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说明
税额一万三千余元仍定罪。本例因自首坦白、税款挽回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借用别的公司资质办加油卡再拿发票抵扣,本例按虚开评价。
- 补缴税款是从宽情节,不能保证补税就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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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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