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烟福刑初字第31号。法院认定牟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昀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烟福刑初字第31号
- 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福检刑诉(2013)29号
- 辩护人:吴昀霞律师(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牟某某担任栖霞市某所所长期间,于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明知吴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仍指使民警林某,通过连襟牟某甲出具假证明,将与吴某同监室在押人员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案件线索,作为吴某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提请减刑,以致吴某得以减余刑提前释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牟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吴昀霞提出主观恶意不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初犯,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牟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主观恶意不大、不是为了私人利益,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假证明把别人立功算成他人立功并报减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主观恶意不大、钱已经退了、对方最后没减成,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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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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