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烟福刑初字第31号。法院认定牟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昀霞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烟福刑初字第31号
  • 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福检刑诉(2013)29号
  • 辩护人:吴昀霞律师(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牟某某担任栖霞市某所所长期间,于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明知吴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仍指使民警林某,通过连襟牟某甲出具假证明,将与吴某同监室在押人员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案件线索,作为吴某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提请减刑,以致吴某得以减余刑提前释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牟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吴昀霞提出主观恶意不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初犯,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牟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主观恶意不大、不是为了私人利益,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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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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