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沁刑初字第183号。法院认定肖中山徇私枉法,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沁刑初字第183号
- 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沁检刑诉(2010)8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中山任林业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他人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172棵。肖中山初查后认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后他人请客说情并送给现金2000元,肖中山未予立案查处。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相关人员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刑。肖中山退出赃款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肖中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中山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2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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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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