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虎刑初字第0165号。法院认定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虎刑初字第0165号
-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虎检诉刑诉(2014)50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5日8时46分许,刘某乘坐公交车因错过下车时机,对司机进行推搡并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要求停车,致使乘客摔伤,公交车险些碰撞路边隔离绿化带。刘某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认,审理中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可视为自首,因错过下车情急之下采取过激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是错过下车、已经赔偿2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公交车上拉拽方向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取得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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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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