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虎刑初字第0165号。法院认定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虎刑初字第0165号
  •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虎检诉刑诉(2014)50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5日8时46分许,刘某乘坐公交车因错过下车时机,对司机进行推搡并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要求停车,致使乘客摔伤,公交车险些碰撞路边隔离绿化带。刘某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认,审理中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可视为自首,因错过下车情急之下采取过激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是错过下车、已经赔偿2000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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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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