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商刑初字第54号。法院认定张国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商刑初字第54号
- 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检刑诉(2013)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春节期间,张国庆用机动抽沙船在沙河大量非法采沙7800立方米。水利部门鉴定已造成滩塌陷、河道变形,改变水流向,形成河道凹坑,危害河道行洪安全,降低大堤防汛标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国庆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国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河道里大量非法采沙,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自首或取得谅解,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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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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