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329刑初180号。法院认定时征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329刑初180号
  • 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6月11日晚10时许,时征作为当地某KTV服务人员,明知二楼209房间内有人吸毒,仍让在其他房间唱歌的张某、齐某到该房间倒酒,并故意引诱、教唆二人吸食毒品。时征对指控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时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时征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说明

说是上班倒酒、客人自己要去那个房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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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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