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诸刑初字第163号。法院认定吴某教唆他人吸毒,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诸刑初字第163号
  • 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12日凌晨,吴某在诸城市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并教唆在场的王某甲、王某乙吸食毒品。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明

说是一起在房间里玩、对方自己也吸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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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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