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川刑初字第22号。法院认定杜家兴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辩护人任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川刑初字第22号
- 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周川检刑诉(2012)360号
- 辩护人:任伟律师(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6月,杜家兴与他人在网上劝尚某某坐台挣钱,后将尚某某带到漯河,让其到漯河不夜城坐二次平台,所挣200元被拿走,并劝导其坐高台。杜家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杜家兴对事实无异议。任伟提出属犯罪预备、犯罪时未成年、认罪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属未遂,对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家兴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犯罪预备、已经谅解、被告人自己也未成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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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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