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81刑初1017号。法院认定周盼新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辩护人何建达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681刑初1017号
  •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诸检未检刑诉(2017)52号
  • 辩护人:何建达律师(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3、4月份,周盼新与王某某商量,引诱被害人毛某向周盼新的朋友卖淫三次,二人从中获取好处费;王某某负责劝说、打扮,周盼新负责联系嫖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周盼新认为只构成介绍卖淫,不知道毛某系幼女。何建达提出客观方面只是介绍嫖客、主观没有引诱故意。法院认定引诱幼女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盼新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介绍嫖客、不知道对方是幼女、钱转给别人,本例仍定罪并处五年八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与他人商量后联系嫖客引诱幼女卖淫,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介绍嫖客、不知道对方年龄、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五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幼女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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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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