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103刑初64号。法院认定林某甲对年幼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因后来接回抚养并认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0103刑初64号
-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穗荔检诉刑诉(2015)146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6月3日林某甲生育一男婴。2014年7月4日14时许,将其弃置在派出所,民警送至社会福利院并多次要求接回,林某甲不予理会。直至2015年9月15日,在公安机关教育下将男婴领回抚养。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后来接回抚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后来把孩子接回去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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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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