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浦刑初字第504号。法院认定陈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因坦白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浦刑初字第504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浦检刑诉〔2013〕2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0月13日凌晨,陈某之妻在医院早产生下一名女婴,医生告知体重较轻且患有肺炎,建议转至三级医院。陈某因无钱医治并嫌弃是女婴,当日10时许将女婴抱出医院丢弃于路边草丛,后被路人发现送回医院。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综合考虑后果、坦白和认罪态度,认定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女婴后来被送回医院,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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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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