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晋0621刑初148号。法院认定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晋0621刑初148号
- 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山检刑诉〔2023〕12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6月16日,张某在中药门诊以180元购进“每粒坚”“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等,后按每颗5元至10元出售,销售价款200元,非法获利140元。检测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张某退缴140元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如实供述。法院认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140元没收,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说明
说是只赚了一百四十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门诊卖含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赚了一百四十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