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赣刑初字第745号。法院认定李某甲、吴某甲、张某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对李某甲、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吴某甲免刑后与原交通肇事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辩护人许敬春律师(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赣刑初字第745号
- 法院:赣榆县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赣检诉刑诉(2013)652号
- 辩护人:许敬春律师(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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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6月5日22时许,李某甲身穿佩戴一级警员警衔的服装,与吴某甲、张某进入酒店房间,称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让正在打牌的人把钱掏出并拍照录像,后将该款2000元私分。案发后全部退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法院不予按无罪处理,认定三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原交通肇事罪缓刑并数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李某甲、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吴某甲犯招摇撞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说明
钱退了,本例仍定罪。同案免刑后,有旧案的人仍可能收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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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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