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按公开文书记载为2016陕04刑终字16号。一审认定职务侵占罪并对两名上诉人宣告缓刑,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陕04刑终字16号(公开文书记载的案号格式)
  • 一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16号
  • 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
  • 辩护人:宋奇律师(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黃雪莉律师(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甲、赵某、郭某、王某乙、王某丙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预谋以发工资、工作报酬为名,将本村征地提留款先后两次私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随案赃款199000元退赔。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宋奇律师提出:用提留款发工资是因为镇上补助低、工作辛苦,没有非法占有故意。黃雪莉律师提出相同意见,并主张按司法解释数额规定赵某不构成犯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二审认为村有资金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集体决定、上级批准”的意见不予支持;共同犯罪不应以个人实际所得定罪,对赵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变化,上诉人具有自首、如实供述且公诉前全部退赔,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维持郭某、王某乙、王某丙免予刑事处罚及退赔199000元;撤销对王某甲、赵某的缓刑判决,改判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说明

一审缓刑后二审仍可能改判免刑,不能保证上诉一定改轻。以发工资为名私分集体资金,本例仍认定职务侵占。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发工资、补报酬”的说法,本例没有被采纳为无罪理由。
  • 共同犯罪中,个人分得少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职务侵占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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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当时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罪名对照见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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