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案号(2016)吉7503刑初14号。法院认定邵常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石静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吉7503刑初14号
- 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吉林)
- 起诉书:白林检刑诉字(2016)第14号
- 辩护人:石静律师(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邵常益任某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员期间,未对商业用房评估即强制过户抵顶债权273万元,过户费用41万元,房屋鉴定价值395.1597万元,导致其他债权人高某46.9029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邵常益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和解、案外人没有损失,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执行员不评估就强制过户抵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挽回损失或只是工作疏忽,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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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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