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岚刑初字第101号。法院认定杨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李桂梅律师(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岚刑初字第101号
- 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日岚检公刑诉(2014)108号
- 辩护人:李桂梅律师(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某经营小型木材加工厂,购得无产品合格证的电锯并雇佣工人,没有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2014年4月6日14时许,宋某江使用电锯时被反弹木条插入左胸部,主动脉弓破裂大失血死亡。杨某某赔偿1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指控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证据不足,并认为本罪主体不包含个人。法院未采纳,认定杨某某作为加工厂负责人符合主体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个人小作坊,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小作坊电锯没防护,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个人小作坊,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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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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