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商刑初字第223号。法院认定谢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商刑初字第223号
  • 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检刑诉(2015)17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4月29日8时许,谢某甲承包的商城县上石桥镇旭光村姜春洲家建房工地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现场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工人江某某从三楼窗户摔落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谢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17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谢某甲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一人死亡,如实供述并已赔偿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谢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农村建房没装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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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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