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832刑初337号。法院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孙某、王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832刑初337号
- 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梁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
- 辩护人:李保健律师(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王某的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负责10KV华宇永固分支线路巡视,发现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未消除隐患;王某任郊区所所长未组织有效排查。该段导线对地距离5.45米,低于6.5米要求。2017年3月10日,宋某掀挂车顶篷布时触电身亡。供电公司赔偿26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保健律师提出王某情节较轻,自首、初犯,单位已赔偿谅解,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定二人对事实供认。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王某作为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孙某、王某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发现隐患没处理,一人死亡仍可能定罪。本例单位赔偿26万元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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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罪名对照见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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