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204刑初253号。法院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1204刑初253号
- 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姜检刑诉[2021]2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12月,茆有志在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姜堰区三水街道五金路555号某木业公司附属房工程;2021年1月25日组织韩某进行钢结构屋面作业,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交底、未支设安全平网,韩某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茆有志投案自首,赔偿履行到位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茆有志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赔偿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无资质、高处作业无防护致人死亡,本例宣告缓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