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温刑初字第64号。法院认定陈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辩护人肖立峰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浙温刑初字第64号
- 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46号
- 辩护人:肖立峰律师(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在网上从国外购买象牙,通过邮包入境,海关查获多件装有象牙段的邮包。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总重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肖立峰辩称陈某并非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法院认定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其他在逃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大部分象牙制品已被追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自己把玩不是贩卖、已经立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从国外网购象牙邮寄入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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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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