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金刑初字第549号。法院认定黎某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金刑初字第549号
  •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金检刑诉(2012)52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黎某某在经营茶馆期间,为吸引顾客播放淫秽音像,总计一百三十余场次。民警检查时当场查获光盘16张,其中11张属于淫秽音像制品。黎某某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系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黎某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情节严重,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视机、影碟机、影碟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形迹可疑被问才讲的、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