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金刑初字第719号。法院认定蒋某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金刑初字第719号
-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金检刑诉〔2012〕67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蒋某某在经营茶馆期间,为吸引客源播放淫秽录像,总计170余场次。因形迹可疑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查获光盘7张,其中6张属于淫秽音像制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某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情节严重,系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招揽客源、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茶馆连放一百七十多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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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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