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崂刑初字第109号。法院认定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孙洪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崂刑初字第109号
-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崂检刑诉(2013)84号
- 辩护人:孙洪艳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明知千山万水娱乐城由张韶军实际控制,仍按安排管理营业收入、记流水账,并向张韶军账户存入款项;张韶军被羁押后,刘某多次通过看押人员转交手机、手机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辩解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行贿罪。孙洪艳提出不构成该两罪,帮助逃避处罚系从犯、自首。法院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另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参加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管账、不构成参加组织,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给组织控制的娱乐城管账并转交手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负责客流、只是管账、只是一般参加者,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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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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