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502刑初365号。法院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鲁1502刑初365号
-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聊东昌检刑诉(2022)26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月24日、1月29日,郭某组织侯某分别代替罗某、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收取现金8700元、10000元,均已分别退还。2021年6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侯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明
驾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例组织替考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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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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