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502刑初365号。法院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鲁1502刑初365号
  •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聊东昌检刑诉(2022)26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1月24日、1月29日,郭某组织侯某分别代替罗某、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收取现金8700元、10000元,均已分别退还。2021年6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侯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明

驾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例组织替考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组织考试作弊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组织考试作弊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