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97号。法院认定娄某某等组织淫秽表演,娄某某、姜某某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新刑初字第97号
  •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新郑检刑诉(2014)7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娄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娄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系主犯,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张某甲自首。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表演场所和场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娄某某、姜某某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娄某某、姜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从犯、只是帮忙,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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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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