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宁法刑初字第42号。法院认定乐林绑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何明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宁法刑初字第42号
- 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湘宁检刑诉(2011)第31号
- 辩护人:何明辉律师(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乐林发现有人售卖高仿手机后通知他人,数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镇外,殴打、威胁后索要5000元赎金。被害人朋友交钱时,乐林被当场抓获。乐林后举报他人暴力越狱,有重大立功表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何明辉提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主张从犯、重大立功。法院不支持改定性意见,认定构成绑架罪,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乐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明
说是对方卖假手机在先、自己只是从犯,本例仍定绑架。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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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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