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温刑初字第29号。法院认定张莉娟绑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郑彩玲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温刑初字第29号
  • 法院:温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温检刑诉(2010)182号
  • 辩护人:郑彩玲律师(温县法律援助中心)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莉娟与有配偶者保持情人关系后发生矛盾,将对方之子从就读处骗出带至外地,通话时未告知真相。公安人员联系后,张莉娟承认带走孩子,并按安排带孩子在月季公园门口会面交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莉娟辩称是对方让其带走孩子;辩护人郑彩玲辩称不构成犯罪。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构成绑架罪;对方对案件发生有明显过错,张莉娟善待被绑架人并配合交还,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莉娟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为了逼对方离婚、后来把孩子交还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孩子带走逼对方离婚,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绑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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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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