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法院认定何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辩护人刘某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
- 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卢检刑诉[2009]X号(公开文书隐去编号)
- 辩护人:刘某律师(公开文书隐去事务所全称)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何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2006年底至2007年初,通过虚假增资抬高标的后再操纵公司高价收购股权,造成损失2400万元;又以虚假贸易合同预付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收购、竞拍本公司股权,累计占用约1.54亿元,案发前归还约9736万元,实际损失5650万元;合计损失8050万元。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节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何某对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动交代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家属判决前缴纳五十万元,依法从轻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十万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已经归还大部分占用资金、主动交代,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董事长操纵高价收购被抬高估值的标的、占用公司资金收购股权,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归还、为了公司长远利益、起诉的是挪用,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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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罪名对照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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